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7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临江小区**幢**单元**室,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街与中山桥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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