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二路2号**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粤H0B5**小轿车在肇庆市端州区新园路被交警支队—大队以设卡方式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3.8 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