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69********,渭源县新寨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50分许,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甘J5****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渭源县清源镇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渭源县清源镇北环路渭水天华售房部门口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渭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3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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