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1083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晁陂镇***。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家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家醉酒后驾驶豫RCS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平县杏山大道西段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王*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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