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袁*驾车拉土给新野县*镇*村村民张*垫地。被不起诉人王*以所垫的坑是组集体的坑由,纠集王*(另案处理)在*镇*街*小学东将袁*的车拦下,王*持钢管、王*持木棍将袁*面部、腰部等处打伤。经鉴定,袁*的面部、躯干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8日,王*、王*赔偿袁*2万元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和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王*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行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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