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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忠故意伤害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忠,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69********,汉族,群众,中专,医生迁西县新集中心卫生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被迁西县公安局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8时许,迁西县新集镇卫生院护士董某艳与该院病房主任被不起诉人王某忠因工作上问题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忠用木椅将打伤,经迁西县公安局鉴定董某艳伤情(右侧尺骨冠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王继忠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王某忠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继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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