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6160,*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昆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3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2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明知出借本人银行卡被用于给违法犯罪资金过账洗钱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号为6217003********银行卡一张,提供给信息网络支付结算犯罪使用,单向流入金额为17800元,涉案资金到账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在范某(已起诉)的帮助下仍本人持卡自动取款机为上游犯罪提取现金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34元。案发后已退还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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