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刑不诉〔2018〕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9********,汉族,专科毕业,医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区**路****对面3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18时许,在商丘市**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社区医院”,被不起诉人王某与被害人史某甲、史某乙等人因生意账目结算发生分歧,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王某致使史某乙鼻子、左腿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某乙左侧膝关节胫骨平台髁间棘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左侧胫骨外侧髁骨折构成轻微伤,体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史某甲体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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