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因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小什子某某大厦东南角的“某某”化妆品占用其5-12楼商户唯一出入通道与该店店员郭某某发生争执,推倒放置在店内的货柜和摞放在店内地上的化妆品,并将放满化妆品的部分货架拉倒,致使店内的100余样化妆品、1个茶炉、多个货架等财物毁坏。后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化妆品及化妆品包装认定价格共计26503.04元。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与被害人褚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商,王某赔偿褚某某财物及停业损失共计40000元,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褚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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