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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任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奉检刑不诉〔2020〕9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性别:**,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2********,**族,****,个体,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东兴**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街**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任某某为赚取“陀螺乐”网络棋牌平台的推广返利,在本区利用微信群组织胡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约20余人在该棋牌平台以“宁海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王某甲与任某某因此获得网络棋牌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该款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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