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乡**村**号,现住**村。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乡**村村民赵某某家丢了8只羊,怀疑是同村的刘某某、王某某(已起诉)所偷(刘某某系赵某某的妻弟,刘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因此事同年10月23日早上8时许,赵某某妻子刘某甲去王某某家大门口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赵某某从家中出来也在王某某家大门口骂王某某,并说“你想挨两个耳光了”,王某某把头伸到赵某某跟前说“我没偷你羊,你来打我”,并用头撞赵某某,赵某某随手打了王某某三个耳光,将王某某打倒在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家中出来,看到王某某被打倒在地,就拿了一根木棍朝赵某某腿上打了一棍,赵某某与刘某某撕打在一起并将刘某某摔倒在地,赵某某骑在刘某某身上二人相互撕打,王某某爬起来拿一根短木棍朝赵某某头部、身上连续击打,导致赵某某头部受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了打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直接致赵某某头部轻伤的是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赵某某对案发也有过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既是亲戚又是邻里关系,因琐事发生争吵乃至互殴,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从法理、情理多方面考虑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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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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