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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刘某甲(已被本院不起诉)于2020年3月12日,在榆树市**乡**村刘某乙家中,以为刘某乙、刘某丙看病为由,利用“跳大神”的封建迷信行为骗取刘某乙、刘某丙人民币8200元,案发后,王某某、刘某甲将诈骗钱款全部返还,并取得刘某乙和刘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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