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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刘某甲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进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现住罗庄区**庄**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2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8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份以来,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介绍并组织诸某某、刘某甲、刘某某、龙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马某某、高某某(以上3人均未到案)等人注册公司,办理银行公户后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庄户协议、银行U盾等手续出售,非法获利数万元。以上7人在明知王某某介绍其注册公司及办理的银行公户均用以出售谋利,仍同意办理,并打算将出售后的银行公户内存入的资金进行截取,非法获利。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主观上是否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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