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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5********,汉族,初中毕业,住许昌市**社区**家属院(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10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郭某某(不起诉)在许昌市东城区**街与**路交叉口东南角一处电动车停放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电动三轮车(价值4353元)一辆,现该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三名被告人案发当日临时起意盗窃路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商量偷车并具体实施,郭某某未表态、未参与盗窃,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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