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市**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小坤,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市**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在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霞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 月4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预付给林某某(已判刑)49000元柴油款,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预付给林某某57750元柴油款;2019年8月5日21时许,王某某利用闽******号货车伪装、吴某某利用闽******号货车伪装,在林某某的带领下,从霞浦某某开到霞浦县某某镇某某公路等待装油,王某某、吴某某以每吨5530 元的价格从林某某处购买柴油;2019年8月5 日23时许,林某某以每吨5430元价格从陈某某(已判刑)处购买柴油,并以现金方式预付105000元油款给陈某某,从中获利1750元,2019年8月6日0时许,陈某某以现金支付方式给预付“某某”100000 元柴油款,从中获利5000元,并带领王某某、吴某某到某某镇某某村海边“某某”(身份未查明,人员未到案)的船上购买无任何手续的柴油;其中,王某某利用闽******号货车伪装,购买了8.41吨无任何手续柴油;吴某某利用闽******号货车伪装,购买了6.01吨无任何手续柴油,王某某、吴某某装好柴油往回开到霞浦县某某镇某某公路上时,被我局某某派出所当场查获。当日,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的0号普通柴油(国三)的价格为6155元一吨。
王某某、吴某某为贪图便宜,在林某某、陈某某的介绍下,向“某某”(身份未查明,人员未到案)购买无任何手续的柴油供自己使用,其中,王某某购买8.41吨无任何手续柴油,涉案 51763. 55元,吴某某购买6.01吨无任何手续柴油,涉案36991. 55 元,涉案总价值88755. 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霞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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