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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周某某等六人聚众斗殴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4时许,王某某(同案已起诉)与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加油站前打架,王某某拿了一把血铁龙猎刀、吴某某(同案已起诉)拿了一把剪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拿了一把木把铁铲与牛某某(同案不起诉)、韩某某(同案不起诉)、龙某某(同案已起诉)一起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义利添城小区到了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麻园加油站未找到付某某等人,又到东客站地下通道、麻园路一品堂餐馆附近找付某某等人,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治安大队认定,王朝的血铁龙猎刀系管制刀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系从犯;因斗殴对方未到场双方未发生斗殴,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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