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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06********3056,汉族,大专文化,衡阳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衡阳市雁峰区**街道**村**号。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置7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17182元,实际获利7146元,已退缴。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唐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路的**小商店设置2台“老虎机”、1台“烟机子”、1台“扑克机”,并委托唐某某提供退币、退分、兑换现金或者香烟等服务。王某某、唐某某两人合作,通过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具及结算服务,违法所得累计13444元,王某某实际获利5544元,唐某某实际获利7900元,均已退缴。经鉴定,上述4台电子游戏设备均为赌博机。

2、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傅某某(已行政处罚)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的**超市设置2台“老虎机”、1台“烟机子”,并委托傅某某提供退币、退分、兑换现金或者香烟等服务。王某某、傅某某两人合作,通过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具及结算服务,违法所得累计3738元,王某某实际获利1602元,傅某某实际获利2136元,均已退缴。经鉴定,上述3台电子游戏设备均为赌博机。

2020年6月15日,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纪检部门为审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违纪情况,电话通知王某某到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接受谈话,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在谈话结束后将王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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