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单位大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84,住所瓦房店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身份证号码210281********3418,电话:1554119****。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大连**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清,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清,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大连**要求全市新建10片足球训练、活动场地,作为重点民生工程。2015年6月19日,瓦房店市前**高某某在**319会议室主持召开**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在**东侧地块新建足球场,责成相关领导协调被不起诉单位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义务做好配套工程建设。2015年7月,大连**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办公会的要求,在**开始修建足球场,王某某(不起诉)负责具体修建工作。过程中,瓦房店市**办事处林业站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某等人其开发建设地块系林地,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工程建设。为此,大连**建设有限公司找到瓦房店**相关部门予以协调。2015年10月17日,相关领导在**310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足球场建设有关问题。会议决定,足球场原选址意见不变,由相关部门负责手续办理,依法依规快速推进。在获得政府相关人员口头告知可以继续施工之后,大连**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在没有核实涉案地块是否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开发建设。经勘查,本案共占用林地44.49亩。经鉴定,其中修建房屋、水泥地面等硬覆盖面积22.24亩,造成原有林地遭受严重损毁,现已丧失林业种植条件;其他软覆盖为平整场地部分,面积22.25亩,经土地整理,可以恢复林地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戚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技术鉴定意见书;5.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勘察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大连**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鉴于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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