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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起诉后于2019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0年5月2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6日又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起诉后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受害人王某乙因橡胶生意发生纠纷,王某甲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找人教训王某乙,张某某找到任某某,任某某雇佣“某某”(身份待查)找人教训王某乙。2008年10月30日13时许,不明身份人员窜至王某乙、肖某某等人暂住的院内持木棍等将肖某某、谢某某夫妇打伤,事后王某甲支付好处费5000元。后来王某甲发现打错了人,再次找张某某找人教训王某乙。张某某又找到任某某,任某某又雇佣“某某”等人教训王某乙。2009年1月1日8时30分许,不明身份人员窜至王某乙、肖某某等人暂住的院内持木棍等将王某乙打伤,事后王某甲支付好处费13000元。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确实找过人对被害人王某乙、谢某某、肖某某实施伤害,但没有证据证实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人确实是王某甲、张某某等人找的人具体实施的,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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