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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30日凌晨1时40分许,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小商品市场乐尚皇朝KTV,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伙同他人无故对盛某某、夏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盛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夏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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