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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张某甲赌博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4********,满族,高中文化,**公司工人(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区,无前科。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1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7月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办公室副主任(2017年内退),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区,无前科。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1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7月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1日昌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2日至24日,在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街**店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王某某明知白某某组织肖某某、张某乙等多人进行赌博而为其提供场所和其他服务,2012年11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当场查获,收缴赌资46.99万元,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张某甲获违法所得2000元。在2012年12月24日被抓赌后,该烟酒店在经营期间一直陆续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服务,直至张某丙(另案处理)被纪委、监委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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