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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曾某某盗窃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瑞丽市**路**号**楼**室,于2019年3月2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因本院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瑞丽市**路**号**楼**室,于2019年3月2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因本院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某某在瑞丽市玉城淘宝直播基地A区**号柜台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个翡翠挂件盗走。由于未能找到被盗的翡翠挂件,也未能出具价格鉴定意见。故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以证据不足,对王某某、曾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王某某、曾某某主动向被害人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2000元,取得周某某的谅解,周某某向王某某、曾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经对其出具谅解书,赔偿完毕,已化解社会矛盾。王某某、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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