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住吉林市昌邑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我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8日,先后两次在吉林市船营区**公司从王某某(已被不起诉)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2451条。
案发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
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汤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证言;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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