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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村,个体。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9日、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30日22时50分,在罗庄区**村李艳东家中,其父亲李某某在自家院子里被王某某、李某某打伤左眼、腰部等处,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害人李某某的伤系王某某、李某某二人殴打所致、王某某一人殴打所致还是意外致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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