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岳阳市**小区**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晚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长江岳阳段广兴洲镇江**汽渡码头水域使用背包式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直至凌晨2时10分左右被城陵矶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2套,渔获物7.34公斤。
本院认为,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其使用的不是大规模杀伤性电鱼工具,所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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