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某某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街。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3时许,在承德县某某镇某某饭店外,王某某、李某甲在家庭聚会后因家庭琐事与李某乙、侯某某夫妇发生厮打,后王某某、李某甲用石头将李某乙的保时捷越野车后风挡、右后门、右前门毁坏。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的保时捷越野车损失价格为28303.78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同胞姐妹的近亲属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在犯罪后积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