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聊天软件向“佛爷”租借了赌博资金管理平台(网址:www.qdfxinhui.com)的使用权限,后于2019年3月初将该平台以更高额的价格转租给林某乙(另案处理),并为林某乙等人使用赌博资金管理平台提供业务培训,从中获取利润。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林某乙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招募张某某及谢某某(均另案处理)为操盘手,并向林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购买部分银行卡,经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形成一体,在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城**号**区**栋**单元通过赌博资金平台为“威尼斯人娱乐城”等多家赌博网站的参赌人肖某某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参赌提供资金进出便利。经统计,该团伙共计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计人民币25676156.88元,其中陈某某、林某乙、郑某某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25676156.88元,张某某帮助收取赌资18273758.35元,林某甲帮助收取赌资3094166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助收取赌资3490235.77元。

2019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