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幢**号**楼。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潘某某律师、王某某律师,执业证号:1331119961014****、1331120181006****,系浙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幢**号**楼。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辩护人项某某律师,执业证号:1331120111016****,系浙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青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潘某甲涉嫌于2008年至2016年期间,收受、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达五万元以上(其中收受潘某乙投注17万元以上,收受潘某丙投注7、8万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犯罪时间、金额等事实不清,众多言辞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且没有客观证据支持、佐证,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潘某甲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有关欠条、笔记本等物证复制留存后应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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