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种某某(已起诉)接受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省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某(另案处理)的招募,成为河南省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的官方代理,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客E02室王某设立的淮北爱领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种某某明知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抑菌液和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产品不具有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功效,仍然根据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资料和销售操作手册,招聘培训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等销售人员在淮北爱领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使用手机微信群发“加我免费看片”信息,物色、添加男性好友,向男性好友宣传虚假的可以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产品功效,骗取信任后向国内不同地区的多位被害人高价销售由河南省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低价提供的不具有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抑菌液和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产品。截止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柏某某、刘某、李某某等12人572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退赃款4430元。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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