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6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红为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小区**。石家庄**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5月2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7********,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住**。河北**用品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2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申某某、崔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辛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申某某伙同崔某某,在没有北京**日化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消毒液)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假借山东**日化有限公司的生产地址及消毒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资质,利用河北**用品有限公司场地及设备生产了399804瓶(其中销售381604瓶)**家居版84消毒液,价值953189.4元。犯罪嫌疑人申某某以石家庄**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先收预付款的形式将所产84消毒液,对外销售给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廊坊市启盛商贸有限公司等客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崔某某的河北**用品有限公司没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王某某是否知情,证据不足。崔某某、申某某生产、销售**家居版84消毒液,仅有王某某口头授权,王某某是否告知了钱莉莉得到了钱莉莉的虚可,崔某某、申某某生产、销售异常家居版84消毒液,钱莉莉是否知情,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申某某、崔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扣押单位依法处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