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汉族,1972年03月28日出生,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2********,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赵村乡王楼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曹庄外八县胡同东数路北第*家。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盛**,男,汉族, 1976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6********,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阮庄村***号,现住梁园区株洲路梁园区第二幼儿园家属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已起诉)自2018年开始在商丘市区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瓶,作案特点为夜间在商丘市区路边使用作案工具破坏锁头、撬坏封闭式电动车箱体玻璃窗,使用自己所骑的电动车将电瓶盗走,或者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一边,将被盗车辆走后再返回骑走自己所骑的电动车。被盗电动车被刘**卖给赫**(未到案),被盗电瓶分别卖给王**、盛**、侯**(另案处理)。经侦查,王**明知是赃物,为贪图便宜,自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6月份多次收购刘**盗窃所得的电瓶28组,支付收购款5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瓶最低价值为6650元,盛**明知是赃物,为贪图便宜,自2019年11月份以来多次收购刘**盗窃所得的电瓶30组,支付收购款6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瓶最低价值71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已退赃,决定对王**、盛**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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