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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董某某盗窃案)(董城浩)(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五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2002********,汉族,初中八年级肄业,无前科,务农,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7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9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7月份,王某某(已起诉)在传奇音乐会所担任超市收银员期间,伙同董某某多次收取客人二次消费钱财两千余元私分,而后王某某盗刷其他会员的会员卡进行结账。案发后董某某退赃1056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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