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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蛟河市贵都花园2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赵某甲朋友陈某某的介绍和带领下到吉林市高新区**小区**室赵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代办公司办理贷款,赵某乙安排业务员路某某(另案处理)办理此业务,因二人条件不符未能成功办理贷款,后得知可以个人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而获利,王某某和赵某甲同意。由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年龄太小而未能办理营业执照。王某某因识字不多,请求赵某甲帮助其一同办理营业执照出售,并许诺收益平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同意,后王某某为牟利,在赵某甲、路某某帮助下,办理了吉林市昌邑区**酒坊的工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下来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陪同王某某去往吉林市昌邑区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交给路某某。嗣后,路某某通知王某某到吉林市办理吉林市昌邑区**酒坊的对公账户,王某某在赵某甲的帮助下,与路某某一同到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解放北路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网银U盾,并把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盾等全套手续交给了路某某,出售给赵某乙。赵某乙将王某某出售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的钱款1000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永奇1000元,赵某甲将其中200元转账给陈某某,将其中400元转账给王某某,其余400元留给自己,已全部用于生活花销。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提起、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吉林市昌邑区**酒坊个体户信息、吉林市昌邑区**酒坊办理对公账户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乙、陈某某、路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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