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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昭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73********,中专文化,粮农,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镇**街**号,现住昭化区**镇**村**组。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0时许,王某某在广元市昭化区**镇**村碰到赵某某闲聊期间,王某某提出在河坝挖些回填砂石料用,赵某某称河坝邓某某2亩地下面有料,但要赔偿青苗款2000元,不赔偿会被阻挡。11时多,王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给赵某某,让其付给邓某某,随后,王某某联系买家王某甲,由王某甲联系货车驾驶员及广元万贯工地进行销售。同日20时许,王某某电话询问赵某某跟邓某某协商拉砂石的情况,赵某某称没有给邓某某说,王某某便提出车已安排好,偷几车砂石料的想法,当晚23时许,王某某来到**村赵某某家中,两人再次合谋晚上12点-1点左右下河坝偷垫高工程(即农田防护工程)的砂石料,王某某负责货车和买家,承诺事后给予赵某某一些好处,并安排赵某某负责路边盯人放哨,被村民逮住后到现场说情, 6月11日凌晨0时许,王某某同买家王某甲及货车先后来到河坝,王某某遂将垫高工程的砂石料偷卖给王某甲,王某甲现场微信支付王某某8000元砂石款,赵某某遂在路边放哨看人。随后王某甲将连砂石卖到广元袁家坝万贯工地,凌晨1时多被老百姓挡获后报警,经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经查证,该垫高工程砂石源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用于农田防护的垫高回填,由当地村民在已建工程上种植庄稼,由昭化镇人民政府监管和维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主动全额退赃,得到被盗单位谅解,并有相关单位一致出具谅解书证明王洪勇为家乡经济发展作出的有积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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