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镇**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邢某某夫妇因欠贾某甲钱还不上,于2015年将自己承包的一块林地顶账给贾某甲。邢某某夫妇口头允许贾某甲可以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并要求贾某甲在2024年合同到期前在林地内栽树。贾某甲与其儿子贾某乙未在林地内造林,2015-2017年在林地内耕种了农作物,2018-2019年因政策不允许未耕种,2020年又在林地内耕种了玉米,耕种面积16亩。
本院认为,贾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贾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贾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贾某乙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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