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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阴某某虚假诉讼案)_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牡铁检刑事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21961********,汉族,大专文化牡丹江铁路**场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单元**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虚假诉讼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阴某某欲向王某某(已被不起诉)借款人民币50,000元,王某某为保证借款能如期归还,在二人没有发生实际债务的情况下,二人共同捏造了人民币100,000元的债务关系,并于2018年2月7日由王某某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法庭审理,依法作出(2018)黑1005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阴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0元、利息500元,合计100,5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归还人民币50,500元。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阴某某经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起诉状、收条、借条复制件、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法庭笔录、民事调解书复制件、户籍证明等,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和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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