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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陈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海南**有限公司业务员,海南省屯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屯昌县**镇**居委会**路**号,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巷**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和陈某某等8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陈某某到郭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一家财务公司任文员。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陈某某介绍,为了非法获利,与郭某某财务公司的财务人员“掉牙”约定,利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和办理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的许可证、银行卡和U盾等一套工具材料可以获利人民币7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成功办理了4套后卖给“掉牙”,获利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全额退赃,赃款已存入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2021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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