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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五部刑不诉〔2019〕1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嘎查**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子龙,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惠君,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至2015 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分别任科尔沁区**镇**嘎查村主任、村书记。2006年、2015年王某某、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先后将**镇**嘎查国堤南北两块林地以耕地形式发包给本村村民,允许村民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2018年05月22日,科尔沁区林业局对涉案地块进行说明,涉案地块中共128.655亩林业用地。2018年05月23日,科尔沁区林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组对涉案地块进行鉴定,认定结论为:涉案地块共占用林地 123.09亩,耕种农作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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