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组,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庆县公安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已起诉)等人一起在营盘镇营盘街**KTV唱歌,期间,鲁某某与沈某某酒后产生冲突,后王某某、鲁某某等人在往忙甫组方向追打沈某某的过程中,被来自营盘镇德胜街方向的杨某某、赵某某等人拦住,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被赵某某、张某某劝住,未参与对被害人杨某某的打斗。在双方打斗的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拿着一根橡胶棍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杨某某一刀,杨某某因伤势严重被送往营盘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就医,王某某、鲁某某两人在前往医院过程中听到杨某某受伤严重后进行逃离,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主动到凤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6年1月15日经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杨某某伤情达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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