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60********,汉族,中专文化,系某院院长,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楼。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9年5月23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8日两次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上半年,吉林省蛟河市某局进行蛟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项目,蛟河市某局长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该局副局长潘某某(另案处理)同四平某院院长王某某取得联系并与其见面,黄某某承诺将该项目交给某院。在投标报名过程中,因报名公司不足三家,不符合招标要求,潘某某让王某某联系公司围标。王某某同某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打电话联系,让其投标帮助自己围标,最终某院中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光同王某某就项目报价等关键问题进行串通,且缺少相关人员有串通投标具体行为的其他证据,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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