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街道**屯**村**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建安公司)熊兵(另案)联系云南宣威市荣祥建筑有限公司(简称:荣祥公司)、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辅公司)昭通片区负责人王某某借用了荣祥公司、天辅公司资质,由王某某安排人统一制作投标报价,荣祥公司委托建安公司陈某某参与绥江县中坝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及改建工程(简称:中坝小学)、绥江县南岸镇团结小学食堂建设工程(简称:团结小学)、绥江县桃子小学学生食堂改建及附属工程(简称:桃子小学)、绥江县板栗镇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建设工程(简称: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投标;天辅公司委托建安公司张某某参与中坝小学,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投标;建安公司覃某某联系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民兵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借用了民兵公司资质、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北城公司)资质,民兵公司委托张某某参与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投标;北城公司委托熊某某参与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投标;建安公司委托覃某某参与中坝小学,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投标;开标后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项目民兵公司因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北城公司因未提供2015年财务审计报表、建安公司因未提供2015年财务审计报表作废标处理;团结小学工程项目建总公司、民兵公司、北城公司因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作废标处理;桃子小学工程项目民兵公司因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北城公司因未提供2015年财务审计报表、建安公司因未提供2015年财务审计报表作废标处理;中坝小学工程项目民兵公司、北城公司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荣祥公司以211768.26元中标中坝小学;荣祥公司以427592.64元中标团结小学;天辅公司公380293.3元中标桃子小学;天辅公司以380293.3中标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后弃标。宏远公司以377699.07元中标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修建。中坝小学,团结小学、桃子小学均由建安公司修建。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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