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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单元****号。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旺苍县**国有资产资经营管理公司就**区改造搬迁项目(基础设施方面)9标段施工项目招标,四川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公司,胡某某为该公司该项目招标业务负责人。

2016年10月,贾某某将欲买标做工程的李某某介绍给胡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带李某某与胡某某会面商谈了围标和卖标事宜,按照约定,胡某某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投标人要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以上资质和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1级或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1级资质,项目经理要有建筑工程级别2级以上资格,接受联合体投标等特殊条件。王某甲负责组织公司围标,经贾某某打招呼,李某乙让其公司的肖某某和代某某帮助王某甲联系了17家公司,王某甲连同自己组织的四川**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汇总后,从中选取了16家公司并将名单交给牟某某,由牟某某统一制作调整电子标书报价部分,并按王某甲意向将四川**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调整到最优价。期间,为支付组织公司的报名费、保证金利息、开标费等费用,李某某向王某甲支付人民币63.85万元,向胡某某支付人民币150万元,胡某某将其中120万元转给王某甲。2016年12月,胡某某主持开标现场,经评标,四川**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9569237元。后该项目由李某某与四川**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施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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