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5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单元**室。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4日移交本院。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6日,苍溪县人民医院分院建设项目二期施工(一标段)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3.58余亿元。张某甲等人以支付2至3万元不等的“报名费”、1 至4 千元不等的“出场费”、2.4 万元投标保证金利息等费用为条件,通过王某某等人组织公司参与围标。其中,王某某明知张某甲串通投标,将**公司借资给张某甲,共收取好处费2.5万元。9月13日开标,共计22家公司出场开标,其中有16 家公司为张某甲等人组织的公司。开标后,现场随机抽取入围的10 家公司均为张某甲等人组织的公司,经评标、公示,最终张某甲通过串通报价的方式,由张某甲组织的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浮5.01%的投标报价(中标金额为3. 58 亿元)中标。业主单位与**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张某甲以600 万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某,由汪某某实际控制的苍溪县**建筑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
2.2018年11月14日,四川广旺集团代池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项目(招标控制价3750.941757万元)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具体负责此项目的串标。 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联系多家符合投标条件的公司准备串通投标,同时向他人以支付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所谓的报名费、开标费等好处费为条件,共组织191家公司由张某甲、张某乙统一控制、确定投标报价区间和各公司的投标报价下浮比例点位用于串通投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张某甲串通投标,将**公司借资给张某甲用于串通投标,收取张某甲支付的好处费1万元。最终**公司取得项目的承建权。
案发后,王某某退缴全部赃款3.5万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支付凭证、招投标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张某甲、王某某等的供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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