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汉族,大学文化,新疆**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暂住荆州市沙市**园**号楼**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新疆**公司决定参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二期)、**(**片区、**片区)还迁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投标并指派新疆**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跟踪对接此项目。为能中标上述项目,王某某通过关系联系*甲局汪某某(同案不起诉)、*乙局侯某某(同案不起诉)、*丙局吕某某(同案不起诉)等人,利用上述三家公司资质参与项目围标,并指派新疆**公司**张某某(同案不起诉)具体对接项目及部分人员。期间,为确保中标,王某某等人商议由新疆**公司提供标书技术标参数,*甲局、*乙局、*丙局投标文书中技术标内容以此为基础稍作修改,并在投标报价上按照新疆**公司提供的报价区间报价。2018年11月26日,新疆**公司得以中标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二期)、**(**片区、**片区)还迁房项目,并于同年12月27日与荆州开发区政府签订项目工程合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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