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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90********,汉族,本科文化,原系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阳**中心**,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辽阳市委加密视频会议系统改造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唐某(已起诉)为使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标,指使穆某某(已起诉)冒充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代表人参与投标,找来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员陪标并安排李某负责具体工作。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投标代表人,授意于唐某指定的厂家进行询价后制作标书,在明知穆某某与李某是同时竞标公司投标人的情况下,多次电话与二人联系,并为二人提供两家竞标公司投标中的必备材料(电子政务外网授权函),实施串通行为。

2018年2月9日,在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与新华路交通岗西北角辽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辽阳市委加密视频会议系统改造服务项目进行第一次公开招标中,因唐某、穆某某、王某某事前串通,致使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该项目第一次中,以成交金额269.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中标。后经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举报,该标作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王某某构成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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