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6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江苏**集团副总裁,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于2020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实际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溧水地区标段进行串通投标,**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安排李某某与林某某公司黄某某进行具体对接串通投标一事。同时**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又安排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配合林某某公司一起对部分标段进行串通投标。李某某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叶某某、陈某某进行对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具体负责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进行对接。所有串标标段参与串标公司的投标价格均由林某某公司提供,林某某公司安排专人到各个公司上传投标价格或者将投标价格告诉串标公司之后,让串标公司按照他提供的价格进行投标报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份左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实际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溧水区秦淮大道改造工程(标段号BLS170620-08SG)进行串通投标,同时**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又安排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对该标段进行串通投标,最终**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3576.51688万元的价格中标。
2.2018年9月份左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实际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溧水城南新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标段号BLS160028-25SG)进行串通投标,同时**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又安排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对该标段进行串通投标,最终**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4124.433847万元的价格中标。
3.2018年11月份左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实际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溧水区交通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BLS180340-02SG)进行串通投标,**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又安排**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对该标段进行串通投标,最终**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4101.868558万元的价格中标。
4.2019年7月份左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对白马镇新建“纬一路道路两侧绿化、亮化”工程(BLS190519-01SG)项目串通投标,最终**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b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50.501112万元的价格中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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