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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8********,汉族,大学本科,石家庄河北**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屈某某得知宝应县**医院**项目将公开招标,遂与北京**电子集团(以下简称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事业一部总经理胡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见面商议,由胡某某、黄某某等人找相关的投标单位来参与串通投标。2020年1月份,黄某某联系了浙江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胡某某安排梁某某联系了汉鼎**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参与围标。

2020年1月宝应县**医院**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北京**电子退出操作此次串通投标行为,并将此前联系的汉鼎**、浙江**的关系一并介绍给张某某。张某某为取得该工程承包权谋取利益,约定由张某某出资、屈某某居间介绍疏通相关事宜、提供相关信息。张某某、黄某某分别给汉鼎**、浙江**缴纳了保证金。后屈某某、张某某二人又分别联系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等公司,与此前联系的北京**电子、黄某某联系的浙江**、张某某安排王某某联系的汉鼎**共同参与围标,并给付上述公司配合费。

为保证能中标该工程项目,张某某在投标环节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等人为其中四家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同时控制上述五家公司的投标报价。

2020年6月9日,上述五家公司参与了宝应县**医院**项目投标。最终浙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4680.0267万元的价格中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助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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