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二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65********,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9日重新受理;因案情复杂,分别于 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宿迁市**局委托江苏**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开招标,项目预算270万元。在此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江苏**有限公司为能够中标,联系江苏**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采取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2015年12月3日,经评选江苏**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686659.2元。2015年12月15日,江苏**有限公司通过采购合同形式,将该项目以采购金额人民币2525459.6元转给江苏**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公司项目经理,联系参与串通投标公司,制作**公司标书,并安排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网上报名,制作另外三家公司标书,参与现场投标等事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项目中标后具体参与了项目施工,并从中获利人民币约5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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