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3********,黎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镇**饭店,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5年12月,保亭县**局《**采购项目》通过询价采购的方式招标。王某某借用保亭**合作社名义投标,并安排亲戚许某甲、许某乙分别借用陵水**合作社、海南**有限公司的名义去投标。该项目由海南**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招投标,经开标评审后由保亭**合作社中标,项目款项人民币966210.6元 ,其中牛羊项目款项 599170.6元由王某某负责实施。
二、2016年5月,保亭县**局《**经济类项目A包 》公开招标,王某某借用保亭**合作社的名义投标,并让许某乙借用陵水**合作社的名义投标。该项目由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招投标,最终也是保亭**合作社中标,项目款项人民币178万元,具体由王某某负责实施。上述保亭县**局 2个项目共计人民币2379170.6 元均为王某某负责实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串通他人参与投标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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