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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室,住郧西县**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7日,郧西县**府采购中心对郧西县思源学校土石方建设发布招标公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得知招标信息后,**公司*部负责人陈某某参与招标,由于此工程招标方式是以政府采购的形式竞争性谈判,低价中标,需要四家以上才能开标,*甲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王某某让陈某某搞好这次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司中标,后陈某某邀约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市昌平建筑有限公司参与投标。2015年2月3日该项目开标,每个公司需要缴纳100万元保证金,经王某某同意*乙公司财务将300万元保证金分别打入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市昌平建筑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然后上述三家公司向郧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转入保证金,在投标报价过程中,陈某某又将公司投标价告诉其他三家企业,确保*甲公司最低价以333万元中标,后陈某某安排公司员工林某某、项艳、彭某某从郧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参与竞标的上述四个公司缴纳的400万元保证金。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虽然已经涉嫌串通招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未给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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